阿联酋联邦政府主要由是经济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其职能主要包括:
制定经济贸易政策
制定规范经济贸易活动的法律法规
监测经济运行情况,保护消费者权益
管理国内投资,吸引外资
协调政府部门和企业间的关系等
除经济部外,阿联酋的7个酋长国都设有半官方机构的商工会。7个酋长国商工会联合组成阿联酋联邦商工会(FCCI),总部设在阿布扎比,主要是负责协调各酋长国商工会之间的关系,组织、参加酋长国间商工会活动、推动阿联酋企业家对外交往与合作。
各个酋长国商工会的主要职能包括:
贯彻执行本酋长国有关工商业政策
管理本酋长国私人公司和企业
负责公司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发放营业执照和商工会会员证书等事宜
为本酋长国商工会会员提供有关经济贸易和市场方面的信息,介绍客户
阿联酋实施自由经济政策,对外贸易进出口自由。除了军事装备和武器由政府统一进口外,对一般消费品和机械设备等并没有限制。政府大型项目采购一般由政府同意招标进口。
阿联酋现行有关贸易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商业代理法》、《破产法》等10部法律。最新修订的《商业公司法》已于2021年6月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商业公司法》,允许外资拥有在岸公司100%所有权,并废除商业公司须由阿联酋公民作为股东的要求;不再需要阿联酋公民或本地公司作为注册代理,但石油、天然气、公共事业、运输等特定行业除外。
阿联酋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采用与海合会标准基本一致的进出口商品标准,除了对影响公共生活、健康、安全、环境的商控制较为严格外,其他商品准入标准较为宽松。为维护公共健康安全和伊斯兰宗教信仰,阿联酋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口管制。管制所涉及商品包括禁止进口商品和限制进口商品。具体可查询阿联酋的海关官方网站。
2019年7月22日,中国与阿联酋两国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联邦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阿联酋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简称《互认安排》)。根据《互认安排》中国和阿联酋海关在进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AEO企业以下便利措施: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适用较低的进出口货物查验率
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处理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AEO,全称: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即“经认证的经营者”,是世界海关组织(WCO)倡导的,通过海关对信用状况、守法程度和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优惠通关便利的一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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